不可以注冊商標法第十條 下列標志都是不得作為商標進行使用的:
(一)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、國旗、國徽、國歌、軍旗、軍徽、軍歌、勛章等相同或是近似的,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、標志、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、圖形相同的;
(二)同外國的國家名稱、國旗、國徽、軍旗等相同或是近似的,但經(jīng)過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;
(三)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、旗幟、徽記等相同或是近似的,但經(jīng)過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;
(四)與表明實施控制、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、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,但經(jīng)過授權的除外;
(五)同“紅十字”、“紅新月”的名稱、標志相同或是近似的;
(六)帶有民族歧視性的;
(七)帶有欺騙性,容易造成公眾對商品的質(zhì)量等特點或是產(chǎn)地產(chǎn)生誤認的;
(八)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有其他不良影響的。
縣級以上行政區(qū)劃的地是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,都不得作為商標。但是,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、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;已經(jīng)注冊的使用地名商標繼續(xù)有效。